電力裝配電氣在爆炸和火警風險情況線路設計規
宣布時光:2018-11-06 10:26 檢查次數:
1 在火警風險場合內,可采取非铠裝電纜、鋼管布線明敷。在H-1或H-3級場合,電壓爲500伏以下的線路,可采取不延燃性護套的絕緣導線、硬塑料管布線明敷;當闊別可燃物資時,可采取絕緣導線在針式或鼓形瓷絕緣子上敷設,但不該鄙人列遍地敷設:
1、沿未抹灰的木質吊頂或木質牆壁等處;
2、木質悶頂內;
3、可燃液體管道棧橋上。
2 在火警風險場合內,電力、照明線路的絕緣導線和電纜的額外電壓不該低于網絡的額外電壓,且不低于500伏。
3條 在火警風險場合內,當采取鋁芯絕緣導線和電纜時,應有靠得住的銜接和封端。
4條 在H-1或H-2級場合內,電動起重饑不該采取滑觸線供電;在H-3級場合內,電動起重機可采取滑觸線供電,但在滑觸線下方不該堆置可燃物資。挪動式或攜帶式電氣設備的線路,應采取挪動電纜或橡套軟線。
5 在火警風險場合內,當須采取裸鋁、裸銅母線時,應相符以下請求:
1、不需裝配檢驗的母線銜接處,應采取熔焊和釺焊;
2、螺栓銜接(例如母線與電氣設備的銜接)應靠得住,並應避免主動松脫;
3、在H-1和H-3級場合內,母線宜裝設掩護罩。如采取金屬網掩護罩,其孔眼直徑不該大于12毫米;在H-2級場合內母線應有防塵外罩;
4、當露天裝置時,應有防雨、雪辦法。
6條 排擠線路逾越或接近火警風險場合時,應相符以下請求:10千伏及以下排擠線路嚴禁逾越爆炸風險場合。當排擠線路與爆炸風險場合接近時,在普通情形下,排擠線路與爆炸風險場合的程度間隔不該小于杆塔高度的1.5倍;在特別情形下,采用有用辦法,可恰當減小間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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